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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市公安局第十一批招聘警务辅助人员2747人应聘指南
来源:安博电竞注册中国官网      发布时间:2024-11-17 20:37:12      


2024年深圳市公安局第十一批招聘警务辅助人员2747人应聘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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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和《深圳市贯彻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7〕21号),应聘本次辅警招聘中的执法勤务类职位(详见公告附件1)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一般勤务类(详见公告附件2)和一般文职类职位(详见公告附件3)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退役士官和士兵报考一般勤务类和一般文职类职位的,可以为高中及以上学历,但仅限报考没有专业、学位要求的职位,且应在入职后最长四年内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否则聘用期满后不予续聘。

  应聘人员应具备招聘职位要求的学历条件,且该学历应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同时须提供学历验证证明。学历要求既包括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也包括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

  (二)2024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2025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是不是能够应聘?

  国家统一招生的2024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可以应聘,应聘人员须在报名首日(即2024年8月31日)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

  国家统一招生的非2024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的在校生(非在职)一般不得报考,例如国家统一招生的2025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即属于该情形。如以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的,被聘用后应按程序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不得以在校生身份继续就读相关院校,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应聘人员所学专业应当符合报考职位的要求(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须按《专业参考目录及代码》(详见公告附件7)中的名称和代码选择相对应的职位报考。专业名称一致的,按照该专业名称及其在目录中对应的专业代码进行报考。其中,职位的“专业”要求为“学科”(即代码为4位数)的,若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为该“学科”所含的“具体专业”(即代码为6位数),均符合报考条件,例如:某职位的“专业”要求为“法学类(B0301)”,某应聘人员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目录中列有“法学(B030101)”且属于“法学类(B0301)”所含“具体专业”,该应聘人员可报考相关职位;职位的“专业”要求为“专业大类”(即专业目录中代码为2位数的)的,某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为该“专业大类”所含“学科”(即代码为4位数)或“具体专业”(即代码为6位数),均符合报考条件,例如:某职位的专业要求为“经济学(B02)”,那么该“专业大类”所含的学科“金融学类(B0203)”或具体专业“金融学(B020301)”等,均符合报考条件。

  若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为专业目录中旧专业名称的,按照对应的专业名称及。例如:某应聘人员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国际金融”,在专业目录中属旧专业名称,该旧专业在专业目录中对应“金融学(B020301)”,该应聘人能报考“专业”要求为“金融学类(B0203)”的相关职位,且在报名时本人专业需在深圳市人事考评报名系统内选择“金融学(B020301)”。旧专业后面注明“部分”的,征询招聘机关同意后报考。

  若应聘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职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在资格审核时提供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佐证材料。

  结合以上情况,应聘人员在深圳市人事考评报名系统中填写专业须按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如实填写,辅修专业等非主修专业不作为报考依据。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与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名称完全相同的直接做出合理的选择;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专业目录中旧专业的按对应的专业名称选择;毕业证书上的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选择相近专业;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大类的按具体研究方向对应的专业名称选择;就读国(境)外院校所学专业以所获学位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未如实填写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应聘人员本人自负。

  招考职位没有要求学位的,应聘人员是否取得学位不影响报考,但学位种类不等同于报考专业,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

  (四)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广东省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如何报考?

  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广东省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在政策上视同大学专科学历人员;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广东省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在政策上视同本科学历人员。上述人员仅限报考没有专业、学位要求的职位,报名时请在系统“可视同学历情况”相关信息栏中对应选择“高级工”或“技师(高级技师)”,并须于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需特别说明的是,以此类情况报考的考生在资格审核环节须提供对应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视同学历政策要求的广东省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示的前述符合视同学历政策要求、报考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的学历验证证明。

  (五)职位表中部分职位其他条件要求“应聘人员须为2016年4月22日之前入职深圳市公安局,至今仍在深圳市公安局警务辅助岗位工作的人员”,如何理解?

  职位表中部分职位“其他条件要求”栏注明:“应聘人员须为2016年4月22日之前入职深圳市公安局,至今仍在深圳市公安局警务辅助岗位工作的人员”,是指应聘此类职位的人员,须为深圳市公安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经费保障,以自聘、劳务派遣等方式直接管理使用的警务辅助类人员,此类人员须于2016年4月22日之前入职,中间无工作经历间断,至今仍在深圳市公安局警务辅助岗位工作。其他人员不符合此类职位的应聘条件,不能应聘此类职位。

  膳食、保洁、保卫、维修、普通车辆驾驶、物业服务等岗位,不属于警务辅助类岗位,不能应聘此类职位;由深圳市公安局以外的单位经费保障,派驻在深圳市公安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工作的人员,也不能应聘此类职位。

  不可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由深圳市公安局公开招聘和管理使用,截至报名首日(2024年8月31日)仍在职的深圳市公安局辅警(包括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不得应聘本次考试。

  职位表部分职位“其他条件要求”栏注明“不限性别”是指男性和女性均可报考该职位。

  此次招聘的执法勤务类辅警主要是做执法辅助和执法技术辅助等工作;一般勤务类辅警主要是做交通安全督导、机训特保、监所管理、警犬训导、治安巡逻、禁毒管控、特种驾驶等工作;一般文职类辅警主要是做接线查询等工作。

  职位表中部分职位“其他条件要求”中设有特殊工作经验、证书等要求,具体如下:

  1.“应聘人员须具有2年以上地市级(不含专业警种、县、区及以下)公安机关110接警中心接线查询工作经验”,或者“应聘人员须具有2年以上地市级(不含专业警种、县、区及以下)公安机关110接警中心接线查询工作经验,且报名首日仍为该岗位的辅助人员”,或者“应聘人员须具有地市级(不含专业警种、县、区及以下)公安机关110接警中心接线查询工作经验,且报名首日仍为该岗位的辅助人员”,应聘人员需在资格审核环节提供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指挥部门或政工部门出示的相应在职在岗证明。其中,“报名首日仍为该岗位的辅助人员”,指报名首日(2024年8月31日)当天应聘人员仍须在110接警中心接线查询工作岗位上工作。

  2.“须持有A1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应聘人员须在报名首日(2024年8月31日)以前取得由公安交通管理主管机关颁发的准驾车型为A1的机动车驾驶证。

  3.“须持有A1或B1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应聘人员须在报名首日(2024年8月31日)以前取得由公安交通管理主管机关颁发的准驾车型为A1或B1的机动车驾驶证。

  4.“须持有A1、A2、A3、B1、B2其中之一的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应聘人员须在报名首日(2024年8月31日)以前取得由公安交通管理主管机关颁发的准驾车型为A1或A2或A3或B1或B2的机动车驾驶证。

  5.“须持有D或E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应聘人员须在报名首日(2024年8月31日)以前取得由公安交通管理主管机关颁发的准驾车型为D或E的机动车驾驶证。

  6.“须持有公安部警犬基地或广东省公安厅警犬基地授予的警犬技能培训证书”,是指应聘人员须在报名首日(2024年8月31日)以前取得由公安部警犬基地或广东省公安厅警犬基地授予的警犬技能培训证书。

  验证上述工作经验相关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件、在职情况说明、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如考生只能提供单位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证明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核检查;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或所提供材料不足以验证相关工作经验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本次公开招聘实行网上报名。应聘人员可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深圳市考试院专栏上的相关链接登录深圳市人事考评报名系统(以下简称人事考评报名系统,网址为进行网上报名。

  确认报考职位人数情况将于9月3日17:00后在人事考评报名系统内公布,报名期间其他时间不再公布人数。最终报名人数情况将于9月10日17:00后在人事考评报名系统内公布。应聘人员可在人事考评报名系统内查询职位报考人数情况。

  2.应聘人员报名前需认真阅读本公告和职位表(附件1至3)、应聘指南(附件5)等内容,根据本人年龄、学历、所学专业等情况,按照《专业参考目录及代码》(附件6)选择合乎条件的职位进行报名。应聘人员条件与职位要求不符的,取消应聘资格。

  3.应聘人员填报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本人;因提供错误信息或无法联系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4.本次招聘共设置笔试、资格审核、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评、面试、体检、政治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环节。资格审核检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各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取消应聘资格。

  5.对填报虚假报名信息,提供不真实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以及在考试、测评、体检等环节作弊的人员,取消应聘资格,五年内不得应聘深圳市公安局辅警。对恶意报名、攻击网上报名系统的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次笔试考务费由深圳市公安局承担,考生不需要缴纳笔试考务费。但报名成功后无故不参加考试的人员,系统将自动记录。

  不能。应聘人员在职位提交确认前应仔细核对个人报考信息、职位信息是否准确无误,一旦通过系统提交确认,将不能修改,因信息填报错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报名期间,考生在未完成报名信息和职位确认前可登陆人事考评报名系统自行修改除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外的其他报考信息及职位信息,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公告附件4。应聘人员在确认并提交报考职位后,无论报名时间是否截止,均不能修改任何报考信息和职位信息。

  (七)进入资格审核、面试等环节的考生数小于入围名额,该职位是否会被取消?

  准考证是笔试至体检阶段各环节必须要提供查验的证件之一,应聘人员须及时打印做好备份,按要求在每个招聘环节出示。由于笔试、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评、面试及体检等现场不具备上网及打印条件,请应聘人员提前自行准备准考证,以免在现场查验时因没办法提供而影响应考。

  本次公开招聘的笔试考点均设在深圳市,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笔试考点及座位全部采用“随机派位”的方式来进行安排,具体地点安排详见准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身份证证明身份”,如居民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应聘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凭准考证及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等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不能。本次考试期间(含笔试、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评、面试、体检等环节)严禁使用电子设备等通讯设备和有计算、存储等功能的电子设备。应聘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应聘资格。

  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职位拟聘人数1:4的比例确定入围资格审核人选。例如职位编号“2402001”职位拟聘人数为8人,则报考该职位笔试合格的考生有8×4=32人进入资格审核。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按照《公安素质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排名;考生笔试成绩和《公安素质测试》成绩均相同的,并列入围资格审核。如笔试合格人数未达到1:4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资格审核人选。

  应聘人员须提供报名表、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应聘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及学历验证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退役士官和士兵须提供退伍证或户籍所在地退伍军人管理部门出示的服役证明(须明确服役时间);其他需提供的材料,以资格审核通知内容为准。

  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体能测评项目为:纵跳摸高、10米×4往返跑、1000米(男)/800米(女)跑。报考执法勤务类职位表(详见附件1)中执法技术辅助职位的考生免予测查1000米(男)/800米(女)跑项目,报考其他职位的考生应测查全部3个项目。体能测评采用达标制,凡应测项目中任意一项不达标的,即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予进入下一环节。其中,1000米(男)/800米(女)跑项目测评次数为1次;10米×4往返跑项目测评次数不超过2次;纵跳摸高项目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测评结果得出后均不进行重测、复测或补测。

  一般勤务类职位和一般文职类职位面试采取达标制,面试成绩合格线由深圳市公安局统一划定。

  1.执法勤务类职位,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3位,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深圳市公安局划定。其中,对执法勤务类职位表中执法技术辅助职位的考生,若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按照笔试成绩、《公安素质测试》成绩、10米×4往返跑成绩确定名次;对执法勤务类职位表中的执法辅助职位,若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按照笔试成绩、《公安素质测试》成绩、1000米(男)/800米(女)跑成绩、10米×4往返跑成绩确定名次。

  2.一般勤务类和一般文职类职位,总成绩按笔试成绩计算,面试成绩仅作为考生是否达标的依据,不计入总成绩,但不达标的不予进入体检环节,面试成绩达标合格线由深圳市公安局划定。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按照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排名,若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公安素质测试》成绩、1000米(男)/800米(女)跑成绩、10米×4往返跑成绩确定名次。

  1.报考执法勤务类职位表中的执法技术辅助职位的人员,以及一般文职类职位表中的所有职位的人员,如体检双眼矫正视力低于4.8的(含单侧矫正视力低于4.8的),体检不合格。

  2.报考执法勤务类职位表中的执法辅助职位的人员,以及报考一般勤务类职位表中的所有职位的人员,如体检双眼裸眼视力低于4.8的(含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的),体检不合格。

  体检标准具体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有关要求执行。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生根据体检项目的规定,区别不一样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对应当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考生需按要求现场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对应当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医生未安排复检的,考生应立即联系现场引导员协调医生申请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应在获知体检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深圳市公安局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需要。资格复审主要是核实考察对象是不是满足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不是真实,有没有报考回避等不宜聘用情形。

  (十五)公告中要求“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具有该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应聘。具体情形有哪些?

  (2)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黑暗恶势力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3)组织、参加反对中国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4)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

  (5)利用互联网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6)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7)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8)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被机关按规定取消录用的;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

  (1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1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别人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16)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

  (17)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没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上述人员属于香港、澳门居民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18)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上班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19)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1)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3)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黑暗恶势力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政治考察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办法(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规定执行。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不得聘用,请考生谨慎报考。

  存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相关经历的考生,请务必在报名阶段填报相关经历,如未如实填报,后果由考生自负,建议相关考生报名前拨打电话咨询有关政策;。

  考生在招聘过程中,需要申请放弃应聘资格的,应书面向招聘单位提出放弃应聘资格申请。

  此次公开招聘的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四年(含试用期六个月)。

  需要,所有新聘用的辅警参加初任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等规定,勤务辅警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90天,文职辅警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有要求,与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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